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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揭开“原始股”骗局

央视国际 2004年05月19日 10:12

  《非上市公司股权违法转让抬头》一文发布之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几经辗转,记者找到了熟悉"原始股"骗局内幕的人士,他们提供的情况,使一批专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法转让的"地下庄家"的伎俩逐步暴露出来。

  手法不断翻新

  一位熟悉内幕的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原始股"骗局大多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的,参与者从某些公司高层,到一级"坐庄者",再到众多推销者,构成了一套完整体系。

  记者了解到,这些所谓"将要上市"的公司,大多位于陕西、四川等地区。个别地区在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上的做法是,先批准立项(包括批准股份规模),企业募集股份后履行正式审批手续。这和我国公司法规定不符,公司法第82条明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缴纳全部股款。就是说,企业必须将持股比例确定和全部资金到位之后,才能批准设立。而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程序客观上让企业乱发股票钻了空子,一些企业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虚设股本,再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招牌,转让股份。

  部分企业甚至与"地下庄家"联手,展开种种骗术,诱惑投资者购买其股权。例如,他们事先会将公司的业绩包装得十分漂亮,同时在对外出售之前实施大额分红。此时,由于股权还控制在自己手中,这些分红不过是分给了"自己人"而已,目的是为了做一个好看的"投资回报记录"。而一旦股权被售卖出去,分红就再也不会实施。此外,他们还往往会刊登广告,广告内容多为对企业情况的"美好描述",同时,还会用一些容易混淆的文字暗示公司的上市前景,从而利用投资者对媒体的信赖达到诱骗的目的。

  这些地下庄家一般已经跟企业谈好条件,包括企业给他们多少股权进行转卖,售卖股权之后的比例分成。他们就相当于股权的一级批发商。此后,他们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拉拢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这个"坐庄"过程,往往就是众多不明真相投资者被套牢的过程---股份公司融进资金,庄家赚取差价暴利,投资者只能面对迅速贬值、难以流通的现实,守候企业能够早日上市的渺茫希望。

  钻了法律的空子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法转让的现象,其实监管部门早已有所注意。早在2002年8月,上海证管办有关负责人就专门发表讲话,提醒投资者谨防原始股骗局。此后,这种现象一度有所收敛。

  但是,对于该种现象,现有法律法规还显得较为薄弱,因此,一些销声匿迹了一段时间的庄家近期又改换门庭,重新行骗。而且,他们的花样越来越多,原先鼓吹到主板、创业板上市,后来又发展到号称到纳斯达克、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利用普通投资者对海外市场缺乏了解又急于求富的心理,标榜概念,制造噱头,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这些行骗者事先经过了精心策划,因此在法律环节上,他们往往早有准备。例如,他们售卖的都是经过合法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原先曾出现一些行骗者把成立未满三年的公司股权拿出来售卖,从而违反公司法的现象,但现在他们已经很少再犯这种"低级错误";在媒体宣传上,他们也会"巧妙"地运用一些意义含混的文字。

  在这样处心积虑的安排下,即使事后出现纠纷,也很难抓住他们行骗的把柄。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看,他们只在证券经营资质和交易场所的问题上有违法违规之嫌。但对于蒙受了巨大损失的投资者而言,仅仅认定行骗者"违规经营"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加强打击力度

  这位人士呼吁,对于原始股骗局,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予以重视,并且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更加严厉和有针对性的规定。事实上,这些骗局至少在几个环节上存在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就存在股本金没有实际到位的现象,就违反了公司法;其次,如果股份公司以私募之名对非特定的群体进行融资,则有非法融资之嫌;第三,股权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而这种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咨询机构并没有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第四,出售者信誓旦旦地保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公开上市,其中绝大部分是不能实现的谎言,如果能够取得相应证据的话,可以认为该种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证据确凿、后果严重的案例,不但应该追究行骗者的民事责任,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对行骗行为起到遏制之效。

  附:非上市公司股权违法转让抬头[原文]

  家住上海周家嘴路的刘女士,最近无缘无故接到多家投资咨询公司的电话。电话内容大同小异:"祝贺你中奖了!你现在有资格认购到原始股,这些原始股不久将要在深圳创业板或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机会难得,千万不要错过!"刘女士来电询问:"这样销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合法,如果股权不能上市谁来承担风险?"

  刘女士所说的现象并非个别。今年以来,以散户为销售对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违法转让大有重新抬头的趋势。综合读者来信来电反映的有关情况,这些推销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推销者大多没有资质。那些热衷于向市民推销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大多是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产权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以赚取佣金和股权差价为主要目的,销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量良莠不齐,存在很大的投机性,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严重的弱势状态。第二,推销的股票基本上都是外地的未上市的"原始股",其在当地是否为合法企业,今后能否上市均无保证。第三,推销者大多数是女性,通过随机拨号打电话推销。第四,推销对象大多是以老人和女性为主的弱势群体。第五,在股权销售时,销售者不提供正规发票,仅仅开具收据,投资者拿到的仅是一张所谓的"股权证"。

  事实上,"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并非新鲜事物。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早在1991年和1992年,上海某知名证券公司就曾代理销售了天津市的很多非上市公司股权,这些股权确有极少数后来在沪深证交所上市,如美纶股份(现在已更名为泰达股份),但绝大多数的股权如大邱庄等仍未上市,认购这些股权的投资者至今"颗粒无收"。2002年下半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即将推出创业板的消息传出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达到高潮。但此后,随着创业板设立的推迟,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陷入低迷,那些已经购买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者,大多只能选择"一捂到底"。如今,随着深圳中小企业板的呼之欲出,沉寂多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死灰复燃。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认为,目前进入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权非常混乱,既有所谓的发起人股,也有所谓的内部职工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能转让。此外,按照有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一对一的原则,通过议价来确定转让价格。而目前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其转让对象为不特定多数,即一对多,且转让价格的确定存在着竞价因素,这可视为等同于变相流通,显然是违法的。

  对此种行为,监管部门的态度也非常明确。上海证监局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股票必须在合法的场所进行交易。通过不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来买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非法行为,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位负责人强调,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在非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不属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一旦发生非上市股份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股东间转让股份出现纠纷,不受证券监管部门的保护。请广大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并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记者还了解到,近期上海证监局将会同上海市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行动,对此类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编辑:水晶石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