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 大风车少儿艺术团章程
央视国际 2003年11月18日 13: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简称艺术团)是中央电视台正式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少儿艺术表演团体,隶属于中央电视台驻威海办事处。
第二条 性质:艺术团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托中央电视台的品牌优势和“全国少儿艺术电视大赛”的资源优势,育人推新,传递最新艺术信息,传达全新教育理念,为少年儿童提供优质、专业的艺术教育服务。活跃广大少年儿童的业余和假期生活,推进素质教育,繁荣我国少年儿童艺术事业,丰富电视荧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国内外巡回演出;
(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艺术培训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艺术团聘请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领导担任名誉团长;特邀著名艺术家、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主任由艺术团团长兼任。
第六条 艺术团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艺术团的权力机构。分别由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及委员组成,团长由单位法人代表兼任。常务副团长、副团长由团长推荐。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艺方针,执行主管单位决议;
(二)研究、制定艺术团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艺术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艺术团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修改艺术团章程;
(八)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艺术团管理委员会下设各类业务部门。
第八条 常务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团长指定常务副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和职责
第九条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
(一)艺术团团员,除加强自身专业特长的训练外,应以全面性发展为目标,提倡多专多能;
(二)艺术团团员必须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艺术团安排的各项培训、集训及演出任务,并按时交纳团费;
(三)艺术团团员要严格遵守艺术团统一的上课及排练时间,定期参加由艺术团组织的艺术培训、集训;
(四)艺术团团员如有困难、有特殊情况等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艺术团组织的相关活动需提前请假。
第十条 艺术团团员的职责:
(一)发扬团队精神,团员之间要团结、友善、互助、合作,要有集体荣誉感;
(二)承认、拥护艺术团章程,严格履行团员义务;
(三)要具有吃苦精神,注重自身修养,对艺术专业的训练、表演要精益求精;
(四)要懂得尊重和服从,对待由艺术团组织的任何活动都要听从艺术团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五)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演出任务,保证每次活动的圆满成功。
第六章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一)每年享有参加艺术团安排的演出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二)组织参加由国内一流表演艺术家进行艺术指导的培训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费用自理;
(三)参加中央电视台少年儿童频道少儿艺术电视节目的拍摄,每年至少为每个团员提供一次集体或个人参与的机会;
(四)优先选送参加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举办的少儿艺术主题夏令营、冬令营活动。
第七章 团员招募
第十二条 艺术团面向全国招考团员。凡年满5周岁,实际年龄不超过15周岁,具有较高艺术造诣、承认、拥护艺术团章程的少年儿童,均可报名。招考采取先审核报名材料再进行面试的办法。考试合格,可以成为艺术团团员。
第十三条 艺术团每年在中小学生寒假、暑假期间招考新团员,招考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于考试:
(一)参加全国少儿艺术电视大赛荣获金奖者和部分银奖获得者;
(二)获得著名艺术家的致函推荐。
第十五条 艺术团以公平、公正、严格的态度,对考生进行考试。
第八章 奖励及考评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评选出优秀演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每届团员在团时间为一年。一年以后,艺术团进行重新登记。特殊优秀的人才可以延长到两年,两年以后,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团员年龄超过16周岁以后,不再给予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 团员退出艺术团后,艺术团可以特邀团员的方式继续邀请部分团员参加艺术活动并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九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实行团员会费制;
(二)艺术团团员培训费收入;
(三)全国少年儿童用品生产企业及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六)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七)利息;
(八)捐赠。
第二十一条 艺术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艺术团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需在艺术团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艺术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艺术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艺术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艺术团管理委员会通过、主管单位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艺术团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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