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旅客携带品
A.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柱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B.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⒈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⒊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⒋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⒌规格或重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C.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⒈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⒉不超过20毫升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⒊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⒋初生雏20只。
D.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⒈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⒉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⒊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⑴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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