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旅客要求变更的规定
⑴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⑵旅客可要求变更高于原票等级的列车或铺位、坐席。办理时核收变更后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坐席时不予办理。旅客中途自行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坐席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⑶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坐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⑷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客票有效期内能够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更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⑸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后的票价和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