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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电视台二套广告价目表 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 1.凡在我台办理电视广告业务,一律执行先交费,后播出的原则。 2.与我部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时,广告公司需提供所代理客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广告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广告代理公司同时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3.法定节假日广告费加收20%,其中包括:四月三十日,五月一、二、三日,九月三十日,十月一、二、三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月一日。 4.栏目广告价格在相应的段位价格基础上加收40%。 5.各段广告,指定正一和倒一加收20%,正二和倒二加收16%,正三和倒三加收12%,正四和倒四加收8%,正五和倒五加收5%。 6.遇重大节目及特殊宣传活动,广告价格及指定位置加价比例另行制定。 7.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导致正常时段广告随节目提前或顺延60分钟以内播出的,不予补偿。 8.签定A段、整月、隔日半月、前后半月播出方式以外的零散合同加价5%。 9.签定二套、三套、四套、七套的广告播出合同,广告次数以周为单位计算,栏目广告除外。 10.签定距播出日60天以上的播出合同,可先交纳定金,定金为合同金额的5%,余款应在距离播出日30天以前付清,过期未付清款项的,播出合同将被计算机自动删除,定金不予返还。在播出前30天内要求停播的,退款50%,十日内要求停播的,不予退款。 11.酒类广告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10%。(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12.以集群形式播出的广告,30秒广告限产品6个,15秒广告限产品3个,广告价格在原时段广告价格的基础上加收60%。 13.广告带必须提前15天送到广告部,并签定版本合同,如因未签定版本合同造成的错播、陋播等事故,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版权等纠纷,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价目表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印制的中国中央电视台电视广告价目表和说明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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