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视广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电视广告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广告内容和形式,超越广告法规的都是违法的。 二、严禁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党旗、国旗、国歌、军旗、军徽、天安门、中国地图、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题词、解放军官兵、武警官兵、军事装备、司法人员以及各类货币作广告。 三、电视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真实不得言过其实和用对比方法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级、最佳极等用语,凡涉及到名牌、金奖、精品、独家、首家、独创 、唯一、第一........等文字和声音,均需有国家级鉴定书。 四、电视广告要求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广告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电视广告不准播放有损于妇女、儿童形象和身心的内容。电视画面要健康、文明、不要用庸俗、离奇、俗气、格调低下的画面和语言,更不许用残疾人做电视广告。 五、电视广告不宜宣传高消费。不宜用"超时代的享受、富贵、贵族、豪门、帝王、皇家风范、帝王般的享受和感觉、花花公子......."等字句。 六、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凡与第四、第五条精神相违背的,我台广告部不予受理其广告。 七、电视广告在制作中要尊重版权,严禁盗用国内外影视画面和声音,不许侵犯公民肖像权,如发生版权纠纷由广告公司和广告主负责。 八、商品广告的宣传应以产品为主,凡与产品无关的语言、文字、画面不予播放,例如:二级企业、厂长、贺词、影星、歌星......等。 九、对38度以上烈性酒的宣传,除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批准的少数名酒外,我台原则上不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在电视画面中,不得有示意饮酒的形象,更不准暗示、鼓励儿童饮酒的画面和语言。 十、中央电视台不播放香烟和行医的电视广告。 十一、电视广告中要使用普通话解说,不要使用地方方言及外国语,在文字上不许使用繁体字。 十二、凡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药品、保健品,不准以其保护动物的形象做广告。如:熊猫、虎、犀牛、羚羊、熊等。 十三、中央电视台目前广告播出带为BATCAM格式录像带,为保证播出质量不再接受U-matic高带和低带格式录像带。如:BVU系列及VO系列机器录制的广告带。 为保证电视广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上述未提及的问题,我台广告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电视宣传要求,另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