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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人民币元/次
注:45秒价格:15秒+30秒 60秒价格:30就+30秒 代理费:1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广告部 说 明 1、在电影频道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2、在电影频道办理广告业务,一律执行先交费后播出的原则。 3、签定电影频道广告播出协议时,应具备下列相关的条件; (1)持有电影频道广告部核发的广告代理证和媒介员证。 (2)广告客户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其它有效证明。 (3)药品、医疗器械、特效化妆品、房地产、保健食品等应附送国家主管部门的准播批文。 (4)经电影频道广告部审查过的Bentacam广告带。 (5)交纳有效的银行转帐支票或汇票。 (6)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签定的合同。 4、广告按周为单元订购,如非连续性订购加价50%。 5、广告带应提前15天送达电影频道广告部。 6、在各段位广告中,指定播出位置第一条和倒数第一条每条加收20%,指定第二条和倒数第二条每条加收15%。 7、凡经电影频道广告部审定认可的组合广告、形象广告其价格在合理的幅度实施浮动。 8、电影频道的重大电影节目广告、贴片广告,其价格在合理的幅度实施浮动。 9、与我部签定广告播出协议后,若在播出前30日内要求停播退款50%,若在10日内要求停播不予退款。 10、若对播出的广告有疑义,应在播出后一周内提出,经电影频道广告部核实确认后进行调整。 11、本价格表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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